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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借的钱能不能要回
作者:张国权 律师  时间:2015年01月22日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小名朱某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2年5月11日,被告以购买农用拖拉机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现金60000元(大写陆万元),原告感念其情谊倾其所有借款60000元(大写陆万元)给被告,被告并立下借条一张。2013年6月原被告分手,在此之后,原告生活拮据,迫不得已,向原告多次讨要其向被告借的60000元现金,被告借以各种理由拒不返回,原告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债权,愤慨之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
陈某于2014年10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在其代理律师(文赢律师)的努力和法院的调解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制作了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调解结果由被告朱某每月支付1万元人民币。
律师分析: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公民合法的债权应当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应当依照调解协议及时履行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