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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法治中国
作者:张国权 律师  时间:2015年02月25日
法律文化视野下的法治政府2015-02-06 09:07: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五版 | 作者:王旭军 任晓莉  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的确立,中西方都在各自法律文化的背景下对法治政府的概念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本文也试图通过梳理中西方的认识成果,解读当下法治政府的新内涵。

  西方法律文化对法治政府的认识

  在西方思想理论中,对法治政府的解释,主要有三种:一、法治政府是依法组成并且依法治理,依法行使政府权力的政府。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政府的含义与法治的含义具有相同之处。正如英国学者威廉·韦德所指出的:“法治有许多不同的含义和推论。”第一层含义是,“政府行使权力的行为,即所有影响他人法律权利、义务和自由的行为都必须说明它严格的法律依据”。第二层含义是,“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办事”。二、把“法治政府”理解为三权分立的政府。三、认为“法治政府”与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相关联。英国思想家哈林顿说:“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受暴君的恶政。” 这正是“法治政府”的根据。

  另外,关于西方对法治政府基本内涵的阐述中,值得说明的一点是,一般将依法行政确定为政府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特别强调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要求政府权力有限并受议会立法制约。如在英国,即将政府依法行政看作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强调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强调政府越权无效,认为法治政府应当是依法办事,限制自由裁量权,公民和政府之间的争议由法院解决。

  中国现代法律文化对法治政府的阐释

  在中国,由于受封建传统思想的禁锢,对法治政府一直缺乏系统的思考。到了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理论界才开始关注和研究法治政府。关于对法治政府的内涵,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第一,法治政府不仅仅是人们通常所理解的“受法律约束或依法运作的政府”,而是由熟悉或精通法律的人组成的政府。第二,法治政府是指整个政府的设立、变更、运作都是合法化、规范化的,包括政府整体行为和个体行为都是合法、规范的。在政府整体行为中强调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和政府决策的合法性、规范性,在政府个体行为中主要指政府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第三,法治政府可从广义和狭义做解释。广义的法治政府是指政府的一切权力的来源、政府的运作和政府的行为,都受制于法律。狭义的法治政府则意味着对行政权的限制和控制。 第四,“法治政府”是同“人治政府”相对立的,法治政府是指法律独立于政府之外,而政府要受法律的支配。第五,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就是政府受到法的支配,即政府由法律产生,政府由法律控制,政府依法管理,政府对法律负责。第六,法治政府是法律统治之下的政府。它是以法治为基石,以宪政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保障人权为目的,以彰显自由为灵魂的政府形态或政府过程。它侧重于理性原则和制度构建。其要义为:第一,缘法而生的政府,即政府的产生和存在具有法律的合法性;第二,属法之下的政府,即政府之与法律的地位具有法律上的从属性;第三,弘法之旨的政府,即政府以促进和保障人民的权利为宗旨和灵魂;第四,据法而行的政府,即政府一切以法律为活动的依据和界限,依法行政;第五,受法监督的政府,即政府一旦违法,负法律责任,受法律制裁;第六,对法负责的政府,即政府不向任何个人和组织而只向法律负责;第七,法治政府是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政府的运行和政府的行为都受到法律规范和制约。

  综观中西方对法治政府概念的认识,可以看出,法治政府的内涵充实,丰富而深刻,其中不少观点对界定法治政府的概念很有借鉴意义:法治政府即是依法行政的政府,须严格依法履行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治政府意味着政府权力来源于法律,政府运行和政府的行为受法律规范和制约;法治政府包含着法治、民主等理念,并强调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等等。

  新时期法律文化视野下对法治政府的解读

  在中国当下,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制的日趋完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唱响了依法治国的主旋律,在此背景之下,我认为法治政府应当具有这样一些特征:以依法行政为核心,以对行政权规制为基本原则,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目的,以法治为价值理念。它应当成为一种与国家的政治构架和法律运作紧密相关的制度理念和制度设计,它以依法行政为核心,配备着一整套的价值追求。

  首先,法治政府应是依法行政的政府。政府权力作为执行权和管理权的统一,具有强制性及执行性等特征,尤其是现代社会,政府权力呈现出扩大和膨胀的趋势,若不加以规范,极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致使法治政府的建设无从谈起。

  其次,法治政府包含对行政权的规制及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对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合理调控,是关系国家兴衰成败的核心和决定性因素,自然也是法治政府所涉及到的问题。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可以说是一条千古不易的经验。无限的、绝对的权力必然侵犯公民的权利,决定了法治政府必然包含对政府权力的规制,对政府权力的规制即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发展。“通过控制公权力、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方式达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是法治政府的实质内涵,也是法治政府的根本目的和终极归宿。

  再次,法治政府集中体现法治的价值理念,并有不同的模式。顾名思义,法治政府当然应当包含法治的理念,应以良法为逻辑起点,有着民主、公正等价值追求。另外,法治政府的模式是多元的,在不同的国家有多种具体的表现形式,如美国模式、英国模式、法国模式等等,当然也可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模式。我们认为,只要行政权的产生和行使是规范的,公民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发展,并最大限度地贯彻了民主、公正等法治等理念即可称之为法治政府,至于其实行何种具体制度没必要作为考量一国是不是法治政府的绝对标准。

  总之,从我国的法律文化视野看,法治政府应该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及价值追求,应当有一个全新的行政法治理念和行政法治目标,它不仅要求政府严格依法行政,而且要求整个政府及其行为体现法治的价值理念,最终实现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