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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昔日相濡以沫,离婚反目成仇
作者:张国权 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29日


     案情简介  2006年王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帅气的张某,两人一见钟情,两人很快就陷入爱河。认识不到两个月两人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两人恩爱有加,王某的朋友们都很羡慕她找到一个那么帅又那么爱她的男人。 2007年两个人有了自己的爱情结晶。女二的诞生给两人带来了更多的快乐。时间一晃到了2012 年,张某找到一份在某企业做跑业务的工作,由于经常出差,两人的矛盾也越来越多。矛盾日积月累,最后两人决定离婚。2013年10月,王某起诉与丈夫张某离婚,虽经法院调解,但双方均坚持离婚,法院准许双方离婚,同时确定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每月探望一次。但在分割财产时,双方争议很大。王某和张某有一套商品房,这套房子成了双方争夺的主要财产。王某要求平均分割房屋。可在案件诉讼过程中,一名自称债主的人将张某起诉,称张某欠债不还,拿房子顶账,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审查后认为,债主和张某都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这笔欠债,张某涉嫌伪造债务转移财产。法院对张某的行为予以处罚,同时为防止张某再次转移财产,依法查封了争议房屋。     对于丈夫伪造债务欲独吞房产一事,案件继续审理时,张某仍然坚持要用房屋折抵债务,不同意平均分割。但王某对丈夫“口中的”债务不予认可。双方矛盾逐渐升级,张某提起反诉、申请评估、要求调查取证,影响了正常开庭。在之后的法院多次调解中,王某同意放弃房屋,而张某也同意给王某20万元。鉴于双方同意调解,法官尊重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离婚。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规定将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规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由举债方承担。本案中可能存在虚构债务或恶意举债,以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因张某提供不出有力证据,在法院的调解中和王某达成调解协议。 如果双方不同意调解,法院将依法宣判,男方可能因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以达到多分财产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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