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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劳动法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作者:张国权 律师  时间:2015年07月24日
申请人张某于2014年4月11日应聘到被申请人处,从事保安工作(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时规定月工资标准为1600元,至2015年3月10日被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辞退时,申请人上班时间为11个月,期间,无论节假日及双休期间从未停止工作,且申请人在工作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服从公司管理制度,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为申请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违反了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强制性规定,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事件发生后,张某找到被申请人反映过情况,对方均不予作出任何回应,最后被申请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法律分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旦形成了劳动关系之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相关权利都要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合理的赔偿,如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福利,用人单位都要履行社会与法律义务给劳动者一个应有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