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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谨防电信诈骗,从心而定
作者:张国权 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17日
电信诈骗陷阱多,广大市民多注意
电信诈骗特点鲜明,谨防诈骗
近几天常常接到有关电信诈骗咨询的电话,虽然名目繁多,但本质其实都一样,大多是通过汇款转账,骗取受害人的钱财,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当事人遇到这类情况向我咨询时,我在与当事人详细讲解的同时,也告知其勿要相信,毕竟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好事虽有,但毕竟不常有,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一定要保持一颗冷静的头脑,谨防上当受骗。其实,电信诈骗还是有迹可循的。
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日趋猖獗,常以集团化、专业化方式作案。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在幕后组织操纵犯罪实施,并雇用人员为诈骗窝点搭设网络平台、提供服务器及改号服务、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并接听回拨电话、前往各城市转款、提现,将赃款转至多个不同账户,最后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诈骗信息、诈骗电话的内容涉及中奖、购车退税、电话欠费、信用卡消费、灾区募捐、网络购物、股票走势预测、彩票中奖、冒充熟人、绑架勒索等。
据了解,由于此类案件大多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犯罪分子通过改号技术冒用国家机关、公共服务机构的电话号码行骗,整个过程中不与被骗对象接触,并在极短时间内转移赃款,因而案件往往社会危害性大且难以侦破。2009年,仅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5个省市的群众,因电信诈骗造成的损失就高达10多亿元。
为有效惩治和预防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本次出台的《解释》将电信诈骗行为规定为可予酌情从严惩处的情节之一。针对案件查处难、取证难,诈骗数额难以查清的特点,《解释》中明确:对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即可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针对电信诈骗中共同犯罪处理原则,《解释》规定:对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部分掌握网络技术、设备、资源的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专门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搭建诈骗平台,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或以地下钱庄为名,提供转移、提取赃款服务,这都是此类犯罪中重要一环,因而需要相关细化规定予以惩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最后,我也告示广大观众,遇到中奖信息,一定要第一时间上网或向国家相关部门反复确认,以免造成最大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