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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工地干活欠款谁来付
作者:张国权 律师  时间:2015年10月15日
委托人张某经人介绍承接了重庆某建筑有限公司(简称建筑公司)一工地电杆等转运劳务,张某将上述工作交由曾某、林某等完成并支付劳动报酬。完工后张某与建筑公司补签“用工协议”,张某一次性领取报酬。曾某在搬运中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赔偿协商未果将刘某和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张某与建筑公司之间系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以及曾某受伤由谁负责赔偿,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是按照水务公司的安排和要求完成工作并领取报酬,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曾某系张某邀请完成该工作,曾某受伤的损害赔偿应由该公司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为建筑公司提供劳务,报酬以工程量计算,且补签“用工协议”,双方形成承揽关系。曾某与张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曾某受伤的损害赔偿应根据曾某、张某及该公司各自的过错责任分别承担。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承揽雇佣法律关系混同的纠纷中,当定作人存在选任过失、承揽人存在管理过失、提供劳务方自身分别有过失时,应当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按照承揽关系判定张某及建筑公司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