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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安全无小事,时刻记心中
作者:张国权 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07日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1782318时许向被告租用“凯某克”电动三轮车一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三轮车把严重歪损,且有部分车灯毁损,最终导致原告沿浉河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浉河管理处门口前段路时与路边的石墩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信阳市解放军第154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肩锁关节半脱位,右侧肩胛骨骨折,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度),失血性休克,吸入性肺炎,急性应激性溃疡伴出血,多发肋骨骨折,腰椎骨折等,先后花去医疗费六万余元。20171010日,原告治愈出院,但后尚需诊治并要求全休三个月。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租车行,在明知车辆不符合安全行驶要求的情况下将车辆租给原告,导致原告受伤,使原告受到身心的双重伤害。因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61070.92元。
争议焦点:
赔偿的数额问题。
案件结果:
在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本案得以调解结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费用人民币7万元。该款于双方领取调解时支付2万元,余款5万元20191231日前支付;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求,被告按调解书第一款履行后,双方因此案再无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