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面保护个人信息
作者:张国权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08日
近年来,最高检密切关注新型计算机网络犯罪在案件定性、证据采信适用等方面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对下指导,完善个人信息司法保护法律依据。
2017年5月8日,最高检会同最高法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认定标准。作为对个人信息安全刑事立法的重要补充,为追究和惩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
此外,最高检还加强对办理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指导,组织编写了《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明确了此类案件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证据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社会危险性、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方面的实务问题,统一司法标准。
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也针对此类犯罪涉及面广、电子证据多、侦查难度大等特点,建立提前介入侦查机制,就侦查方向、证据规格、法律适用等提出专业性、针对性较强的意见,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客观收集和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