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离婚前对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作者:张国权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9日

案情介绍:委托人因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争最大的焦点为双方婚后名下的存款、股票、公司资产以及多处房产,为此双方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审理,经过鼓楼区一审判决,我方当事人认定一审判决中未将对方所有转移隐匿财产全部认定,而仅仅是对其中极其有限的几笔做出认定并予以分割,同时在分割的过程中,鼓楼法院也没有因对方转移隐匿财产而责罚其少分,我方当事人粗略统计一审未认定的数额约有1000多万元,故提起二审诉讼。

案件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二审期间,律师代理上诉人起草了近20页的上诉状,针对一审判决错误之处予以严厉的分析,同时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律师也协助二审法庭责令对方将所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去向与用途一一说明【在一审中对方拒绝就一切转移隐匿财产的细节部分作出回答】 
        通过二审对方对于转移财产的说明得知,对方始终坚持其财产均投入其公司账户用于营运,同时其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产生深度的经济混同,因此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账户的财产其实是公司的资产,并不属于婚姻共同财产。 
        至此,律师申请二审法院调取公司账户所有银行流水清单予以核实,最终发现对方所说的所有理由均系编造,与事实严重不符,在公司账户曝光的情况下,对方转移隐匿财产的借口与说辞自然不攻自破。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二审中发现有新的财产,一审未就财产部分查实清楚,发回重审,这例判决不仅为转移隐匿财产的认定做出了表率,同时也反应出优秀专职离婚律师能够在一审不利的情况,在二审中扭转颓势,争取胜利的机会。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离婚案件中,一审法院应当查清夫妻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本案二审中,A向法院申请调查B银行帐户,B亦向法院申请调查A银行帐户和证券帐户。经本院初步调查,发现双方尚有新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审法院尚未查清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